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专题研讨会在我校举办

点击次数:2921 发布时间:2021-04-20

4月19日下午,由陕西省黄河研究院和我校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专题研讨会在长安校区召开。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驻西北大学监察专员李邦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奚家米出席会议,来自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政府部门相关领导与我校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以及陕西省黄河研究院的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学校社科处负责人主持。李邦邦在致辞中指出应加快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黄河保护立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的交叉学科优势,积极搭建交流研究平台,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处长何涛在致辞中提出应以“一山一水一平原”为中心,从流域管理体制、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推动黄河流域相关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干部李萍在致辞中提出可将渭河条例的修改与黄河流域的立法相联系,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良法。

研讨会发言环节由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翟绍果主持,8名与会专家学者从多个学科角度出发提出了建议与意见。

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雷晓康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黄河治理问题思考”的报告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何以可能”“黄河流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黄河流域环境保护、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辩证统一”“法治视域下黄河治理的创新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要深刻认识法治建设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意义;以法治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奋力开创以法治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法学院副教授代水平作了题为“黄河保护的地方立法”的报告,他指出,目前中国中央层面的河流立法主要以《水法》《防洪法》等法律为核心,辅以若干行政法规,但是国家层面立法对于黄河流域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问题针对性不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较为分散、整体上系统性不足,且忽视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整体性。他强调,实现黄河治理目标,需要国家法规和地方法规的结合,地方法规的制定不能简单的制定上位法律的实施办法,而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地方管理体制、利益调控等要求的法律规范,并加强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尧远围绕“以立法作为撬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支点”,分享了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在依法治河实践方面的案例,他认为可从系统规划、综合治理,依法治局、议行协议,高格运行、充分授权,因地制宜、随机应变,以律为机、以民为本等五个方面,获取我国对黄河治理的启示。

法学院教授王社坤结合“黄河立法的定位与模式选择”,提出应对黄河流域的立法进行前置性思考,以“黄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定位,探讨了在内容方面应如何看待生态保护。并提出在立法时,“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应是辩证统一的。他指出,应做好黄河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水文化的“五水统筹”,各区域在执行法律和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协调安排。

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司林波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政府协同的思考”角度出发,提出中国的治理结构决定了在单一地区下的治理较为有效,但是一旦跨区域治理,地方治理主体会理性的做出对辖区更有利的选择与态度,难以统合,因而造成跨区域治理的困难。因此,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问题上,需要建立一种竞争-合作二元的协同机制,即在竞争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的合作。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立法要强调竞争激励机制,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协同的保障。他强调,在组织机构方面,立法要明确协同机构,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当确立协调-执行机制、资源整合机制、纠纷协调机制、联合监管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生态补充机制等机制。

法学院博士焦琰以“《长江保护法》内容亮点及其对黄河保护立法的启示”为题,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切入点,从法律规范现状、地方立法层面、规范分析、法律制度安排方面分享了我国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范现状。通过对长江保护法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亮点内容进行述评,从事理和法理角度对黄河保护立法进行分析,提出针对黄河流域跨界饮用水水源问题的五点突破。

城市与环境学院/陕西省黄河研究院教授杨新军作了题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特征与高质量发展”的报告,认为生态保护立法和高质量发展应以陕西为起点,从黄土高原治理和渭河流域两个核心入手,主动作为,做出高质量的“陕西方案”。

法学院教授王思锋以“关于黄河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为题,提出在立法的宗旨上要始终明确黄河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本身的问题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问题;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良法善治的问题,良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黄河保护立法的制定要解决关键问题,不回避疑难问题,合理确定法律框架问题。再次,他提出要在黄流保护立法上需厘清国家法律和地方立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等的法律关系。最后他提出,需尽快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尽快启动立法工作。

本次研讨会促进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方面的深入交流,通过深入的研讨交流和激烈的思想碰撞,为黄河流域立法提出专业声音,为推动形成黄河保护的“陕西方案”作出贡献。(语音播报/罗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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