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点击次数:1532 发布时间:2017-03-02

校内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本人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人员范围: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教职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并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1、1999年12月25日前,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原《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1999年12月26日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原《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4、1999年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1999年12月26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政策衔接 原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三、申领方式 2017年2月1日之后退休,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每年随退休材料提交相关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2017年2月1日已经退休并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请各单位通知本人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将相关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交至人事处劳资科(南校区7506室)。 联系人:刘斌、陈珂 联系电话:029-88308378

                                                                         人事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