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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保管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通知

点击次数:1673 发布时间:2019-12-16 07:39:51

校内各单位: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13]60号)要求:高校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境证件收集,督促个人将所持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已从人事处借出的出入境证件使用结束后应尽快归还保管。个人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到人事处办理证件领取手续。各单位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执行力度,确保做到应收尽收,统一管理,于3月24日前,将收集的出入境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收取地点:人事处办公室(长安校区7-509) 联 系 人:张浩 电   话:88308223 人事处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