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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1569 发布时间:2019-12-16 04:38:17

各院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毕业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毕业生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校营造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学校决定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 二、名额指标 2015届全日制实际毕业生人数5%以内。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德高尚,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自觉践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毕业生学业成绩排名应在班级(专业)前1/3。 4.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相关奖励者优先考虑。 5.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6.优秀研究生毕业生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取得较好研究成果。 7.自主创业,到艰苦地区就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毕业生于3月2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附件1),并附个人事迹单行材料(2000字以内)。 2.院系推荐。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毕业生申请情况在综合考评和学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于4月2日前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推荐人选。 3.学校评审及公示。学校对院系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查和评议审核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五、评选要求及有关说明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各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2.各院系评选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人数的基数以当前毕业生数据库的毕业生人数基数为准。 3.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将通过网络、橱窗、宣讲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 六、表彰奖励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给证书和奖品,并记入学生档案。 联系人:张艳斌    联系电话:88302514  附件1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