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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5年度科研业绩审核材料暨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1542 发布时间:2019-12-16 05:37:04

各文科院系、研究所: 根据教育部、学校年底有关工作要求,对各单位科研业绩审核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统计,按时报送材料。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材料内容 审核范围包括2015年度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被列入《成果要报》、“专家建言”情况以及所出版的著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被列入《成果要报》、“专家建言”情况,共分以下11类情况进行统计: L1、SSCI、A&HCI和校“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 L2、校“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L3、其他期刊发表的论文; L4、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登1/2以上的论文; L5、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转载的论文; L6、在同一期刊上用中、英文同时刊登的论文; L7、在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刊登的论文; L8、在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刊登的论文。 L9、研究成果被列入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专家建言”的各类成果(备注是否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 L10、研究成果被列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专家建言”(备注是否获得省级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二)学术著作分3类情况统计: Z1、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Z2、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Z3、其他学术著作。 (三)科研活动情况统计 1、是否有担任全国性学术组织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职务者;是否有担任全国性学术组织常务理事、担任省级学术组织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职务者。 2、学术交流活动:分别提供主(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区域性学术会议的次数以及参加国际、国内会议人次。 二、特别注意 1、各院系要安排专人(科研秘书)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此次申报数据将作为2015年科研津贴核算、职称评审等各类学校开展的统计工作的依据; 2、请各院系科研秘书于11月24日(下周二)前联系社科处领取登陆帐号和密码,在工作日(每天上午8点-下午17点)期间直接点击网址“http://219.245.7.144:8080/school”,登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校级网络版V2014)”进行工作; 注:“管理系统”服务器基于社科处成果科办公电脑,受学校办公网络环境影响。学校网络IP地址为动态分配,若出现各类常见故障则登录地址需重新设置,届时会另行通知。 3、“管理系统”内设模块环环相扣、有机搭配,进入系统后,必须先在“机构管理”或“人员列表”中,对本单位人员的增减、变更进行更新,否则影响各类成果、会议等信息的登记; 4、本次统计年报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前期统计工作。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上述报送材料经院系所统计并审核,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登记表》(附件1、2、3)、《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汇总表》(附件4)和《西北大学科研活动汇总表》(附件5、6),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连同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以及所有表格电子版同时报送。 论文报送要求: 1、按《登记表》填写的顺序编号排序(例如:L1-1,L1-2); 2、论文材料需提交论文复印件,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其中“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各类成果要报、专家建言报送要求: 1、按《登记表》填写的顺序编号排序(例如:L10-1,L10-2); 2、各类成果要报及领导批示需提交复印件。 著作报送要求: 1、按《登记表》填写的顺序编号排序(例如:Z1-1,Z1-2); 2、著作材料仅提交复印件,内容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内容提要和前言等。 科研活动情况统计中的任职情况及学术交流活动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上述材料请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社科处,电子版发至社科处邮箱:wenkeky@nwu.edu.cn。 联系人:张  彤 联系电话:88308192 附件:附件1、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登记表(论文情况)       附件2、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登记表(研究成果列入《成果要报》、“专家建言”情况) 附件3、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登记表(著作情况) 附件4、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成果信息汇总表 附件5、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活动汇总表(二) 附件6、2015年度西北大学科研活动汇总表(一) 附件7、西北大学优秀学术期刊认定目录(人文社科类)(2014) 附件8、西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权威期刊目录 附件9、西北大学绩效工资科研(人文社科类)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社 科 处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