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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次数:1655 发布时间:2019-12-16 04:40:22

校内教职工: 根椐《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行申报纳税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拨打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南关税务所电话:88428005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2014年在校内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金额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三、2014年存在校外合法收入,与在校收入合计金额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须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往碑林区地税局南关所(文艺路小学北100米)自行申报校外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 财务处 201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