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1402 发布时间:2019-12-16 04:17:26
广大教职工: 为顺利开展有关工作,凡在长安校区点房面积为180平方米和210平方米的住户(离退休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请于2014年11月6日前将结婚证复印件送至长安校区财务处管理科(7106室)。 一、存在夫妻关系,且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正式职工; 二、存在夫妻关系,点房时,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正式职工,目前一方已经调离学校,但以调离方名义点房的; 三、存在夫妻关系,点房时,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正式职工,目前一方已经去世,但以去世方名义点房的。 联系人:刘华丽 联系电话:88308292 财务处 2014-11-3